交付帳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44號
TYDV,110,訴,344,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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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44號
原   告 羅秋玲 
訴訟代理人 薛筱諭律師
被   告 美麗歐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禮豪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交付美麗歐洲公寓大廈自民國九十八年至一一○年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簽名簿、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供原告閱覽及影印。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0 年2 月9 日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應交付美麗歐洲公寓大廈自民國 99年迄今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簽名簿、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 計帳簿、財務報表、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 置明細帳冊等影本予原告。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嗣於同年5 月20日提出民事陳報狀向本院變更聲明為: 「㈠被告應交付美麗歐洲公寓大廈自98年迄今之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紀錄、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簽名簿、代理出席之委 託書、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附 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供原告閱覽 及影印。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訴字卷 第369 頁)。觀諸上開訴之變更,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揆諸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96年9 月20日起為美麗歐洲公寓大廈社區 (下稱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屬利害關係人,為瞭解



系爭社區如附表事項之實際運作狀況,多次告知被告並於 109 年9 月28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請求被告提供系爭社 區自98年迄今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委員會會議紀 錄、簽名簿、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財務報表、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 項購置明細帳冊等相關文件(下稱系爭帳冊文件),其後被 告雖同意原告閱覽系爭帳冊文件,惟僅提出部分相關文件, 而以需系爭社區秘書協同為由而拒絕提供全部系爭帳冊文件 ,或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而拒絕原告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之相關文件。惟參照法務部102 年4 月26日法律字第1020 3503490 號函要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應優先於個 人資料保護法而適用,是以,原告基於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 權人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利害關係人身分,為使社 區財務公開透明,自得向被告請求閱覽及影印系爭帳冊文件 。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未拒絕提供原告系爭帳冊文件,倘原告依 程序提出申請書,被告均會提供相關資料。惟就原告請求閱 覽及影印之必要性尚有疑義,概系爭社區設有監察委員,負 責監察被告之社區管理執行事務,且被告每年皆於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為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報告,並經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可通過。是以,原告如此廣泛請求閱覽 及影印被告自98年迄今之系爭帳冊文件,應舉證證明有何閱 覽及影印系爭帳冊文件之必要性,否則原告提起本件請求, 顯不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之必要性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 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 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 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定有明文。又本條所謂「利害關係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無其他限制,是凡因管委會掌理 事務而致權利義務受有影響者,均屬本條所稱「利害關係 人」,其範圍涵蓋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與住戶,乃屬 當然。原告為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業據其提出土地 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21- 22頁),依上揭說明,足認原告即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條所稱利害關係人無疑。
(二)次按公寓大廈之管理,係為維持集合住宅之居住機能充分 發揮其社會及經濟功能之一切經營活動,區分所有權人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以住戶大會選任管理委員會及管 理委員,並依法律規定及住戶公約管理及維護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及管理委員受公寓大廈住戶全體委託,管理委 員會並非與住戶有隸屬關係,其行使職權,自應為全體住 戶利益,提高居住及生活品質,又本於社區自治理念及精 神,有關管理之事務及資訊,自應力求公開及透明,並受 全體住戶之監督。住戶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本於關 注社區管理事務認必要時,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 規約、公共基金餘額及相關會計憑證暨會議紀錄等資料,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自應提供,並無審酌利害關係人 主觀上認為須閱覽或影印上開資料必要性之權限。即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立法意旨及目的,賦予利害關係人得 請求閱覽或影印相關資料之權利,同時賦予管理負責人或 管委會提供上開資料之義務,且上開條文內之「必要時」 ,應由利害關係人自行決定。查,原告屬利害關係人,已 如前述,其本於關注如附表所示系爭社區之管理事務、財 務運用認必要時,即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請 求交付該等文件。又原告前以存證信函請求被告欲閱覽、 影印系爭帳冊文件,其目的在查明如附表所示系爭社區之 事務有無違反程序、公共基金之收入支出情形或有無帳目 不清之情事,而請求被告將系爭帳冊文件供其閱覽、影印 ,此有原告提出桃園東埔郵局存證號碼000428號存證信函 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41-55 頁),堪認原告已表明 其閱覽、影印之必要性,且依上說明,被告亦無審酌原告 主觀上認為須閱覽或影印系爭帳冊文件必要性之權限,是 被告前揭抗辯,並無理由,原告請求閱覽、影印系爭帳冊 文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請求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事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假執行,係法院於財產權之訴訟,為保護債權人之利益, 於給付之判決確定前,付與可實現該判決內容執行力之制度 。而本件原告所主張者係請求被告交付系爭帳冊文件供其閱 覽及影印,核其性質,並非對非財產權之親屬關係、人格權 、身分權等為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其請求給付內 容適於執行,屬強制執行法第128 條所規定不可代替行為請 求權之執行。是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 為假執行,依上揭說明,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 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判決結果,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 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附表:
┌──┬────────────────────────────────┐
│編號│原告提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
├──┼────────────────────────────────┤
│1 │原告發現被告委託之嘉信物業管理公司,因其管理上之缺失,及系爭社區│
│ │立燈花圃、魚池燈具長期未修繕等事由,致社區夜晚漆黑而有安全疑慮,│
│ │故以中壢忠義郵局存證號000012函請求查明缺失原因。 │
├──┼────────────────────────────────┤
│2 │被告與允新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就系爭社區A5-15 樓、B10-15樓、B11 │
│ │-15 樓、C14-15樓、D5-15 樓等地點簽訂頂樓防水工程合約,因系爭社區│
│ │規約明定經費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上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通過始得為之,惟上開合約經費為120 萬元,且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 │議,故請求被告提供相關收據、明細或其他資料。 │
├──┼────────────────────────────────┤
│3 │被告於109 年4 月間與邑潔明有限公司就系爭社區環境清潔事項簽訂承攬│
│ │合約書,惟邑潔明有限公司提供之估價單金額為15萬2,000 元,與上開承│
│ │攬合約書簽訂支付16萬6,500 元不符,故請求被告提供議價過程、是否增│
│ │加施作項目及相關單據以供審查。 │
├──┼────────────────────────────────┤
│4 │被告第七屆管理委員會104 年11月份會議記錄:肆、議題討論之決議: │
│ │表決8 票通過由駿為國際工程有限供司承包B .C .D 棟頂樓防水工程,總│
│ │工程款議價為200 萬5000元(含稅),工程合約內容重新修訂。惟原告查│
│ │看被告之財務報表卻實際支付205 萬元,就差額4 萬5,000 元流向何處?│
├──┼────────────────────────────────┤
│5 │被告第十屆管理委員會108 年7 月份定期會議紀錄記載:參、議案討論之│
│ │議案三、A5棟.C12棟.C13棟.C14棟.D5 棟等頂樓漏水修繕討論,決議經與│
│ │會委員舉手表決計8 票贊成,由鉅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6 萬元承作,施│
│ │工合約書內容,須載明保固期限內,保固不因地震發生而失效。惟既經決│




│ │議通過為何沒有施作,卻請允新方施作,而工程款為120 萬元? │
├──┼────────────────────────────────┤
│6 │被告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記錄,開會時間:108 年10月13日(星期日)│
│ │上午9 :00整,召集人記載為王品容,惟當日王品容並未出席會議。另外│
│ │,本次會議之捌討論事項及說明:6.A2-7F 住戶發問:「106 年25日臺灣│
│ │銀行有一筆435 萬,委員會有說要轉到臺新銀行定存,這筆錢不知轉到哪│
│ │裡。還有頂樓漏水處理花了300 多萬,也未處理好。」惟被告管理之社區│
│ │定存435 萬元轉至何人帳戶,迄今被告仍未回應。 │
├──┼────────────────────────────────┤
│7 │被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通過之「公設點數」,迄今仍未實施,被告亦無│
│ │公開說明無法實施之理由,已影響住戶權益甚鉅。 │
├──┼────────────────────────────────┤
│8 │被告109 年5 月份收支月報表上,同年4 月份支付清潔費邑潔明公司17萬│
│ │4,825 元,此部分支出尚有疑慮,蓋當時報價單金額為15萬餘元,合約簽│
│ │約內容為16萬餘元,而實際支付為17萬4,825 元,被告仍未說明。 │
├──┼────────────────────────────────┤
│9 │原告曾於109 年9 月6 日向被告申請調閱頂樓防水工程109 年合約書清潔│
│ │公司邑潔明,當時經財務委員馬有強簽章且同意原告調閱,惟不能影印,│
│ │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立法精神有違。 │
├──┼────────────────────────────────┤
│10 │被告110 年2 月6 日開會時,邑潔明公司之清潔費,除續約外,還另外加│
│ │收費用,此部分雖經開會決議通過,但似乎對於社區的收費高昂,是否應│
│ │找第三家廠商比價後再行決議,能揮發減少支出之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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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允新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邑潔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潔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