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2號原 告 林河弘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被 告 邱炎城 羅梁鳳妹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羅文双 被 告 賴春枝 張瑞珍 張克文 陳德財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至軒律師被 告 張鑫富 參 加 人 廖金助 訴訟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陳懿宏律師 林清漢律師複 代理人 林 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1 年1 月10日上午10 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40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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