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71號
原 告 詹奇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俊洪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 萬
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06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3,5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