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76號
原 告 泳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眾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974,403 元,應繳裁判費20,6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1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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