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076號
TYDV,110,訴,2076,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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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76號
原   告 泳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眾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974,403 元,應繳裁判費20,6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1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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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泳旭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