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397號
TYDV,110,訴,1397,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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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97號
原   告 宋承澔 
被   告 褚有欽 
      陳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30日下午2 時20分在
本院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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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