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97號原 告 宋承澔 被 告 褚有欽 陳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30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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