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72號
TYDV,110,補,972,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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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吳桂英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沐霖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3,5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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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