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58號
TYDV,110,補,958,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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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   告 劉堂安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律師
      楊恭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達黃建達齒顎矯正專科牙醫診所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608,5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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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