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 告 劉堂安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律師
楊恭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達即黃建達齒顎矯正專科牙醫診所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608,5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