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15號
TYDV,110,補,915,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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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5號
原   告 樺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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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典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