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5號
原 告 樺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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