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黃玉妹
姜蓮嬌
姜桂蓮
姜知友
姜美珠
姜沂均
徐能世
謝天送
謝環英
謝德英
謝文英
謝順英
謝家櫻
姜義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俊淇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例如:請求法院命被告拆除哪些地上
物後將土地返還給共有人?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數額多少
?)
二、約略估計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3 筆土地各被占用多少?)
,以利法院暫核裁判費,儘速進行程序。日後審理程序中尚
得請求鑑定精確面積。
三、原告人數眾多,建議委任其中一人為訴訟代理人,利於法院
聯絡,並節省文件送達勞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