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33號
TYDV,110,補,833,202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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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黃玉妹 
      姜蓮嬌 
      姜桂蓮 

      姜知友 

      姜美珠 

      姜沂均 
      徐能世 

      謝天送 

      謝環英 

      謝德英 

      謝文英 

      謝順英 

      謝家櫻 

      姜義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俊淇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例如:請求法院命被告拆除哪些地上
  物後將土地返還給共有人?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數額多少
  ?)
二、約略估計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3 筆土地各被占用多少?)
  ,以利法院暫核裁判費,儘速進行程序。日後審理程序中尚
  得請求鑑定精確面積。
三、原告人數眾多,建議委任其中一人為訴訟代理人,利於法院
  聯絡,並節省文件送達勞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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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