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23號
TYDV,110,補,823,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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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公號香訫堂

法定代理人 陳振正


被   告 陳宥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所謂
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其以租賃
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
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
以請求返還之租賃物價額為準。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將承租土地
之地上物清空並返還土地予原告,揆諸前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原告請求返還之租賃物即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
之,參酌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
同)2,100 元,原告請求返還之面積約為1,500 平方公尺,是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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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