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76號
TYDV,110,補,576,202111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   告 吳洪貞華
      吳鎮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淑女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
定有明文。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
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
,以之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合併提
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
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
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
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即明。
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之抵押債權新臺幣(下同)340 萬元不存
在,並請求被告塗銷設定於桃園市○○區○○段000 號等18筆土
地之抵押權登記,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而上開供擔保之土地總
價值顯然高於債權額,此有各該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可稽,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340 萬元核定之。原告另請求確認被告1,01
3,000 元票據債權不存在及應自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71244 號
強制執行事件110 年5 月24日分配表剔除被告3,520,615 元分配
額;依該分配表之記載,被告乃以上開抵押債權及票據債權對原
告聲請強制執行,是原告請求確認上開抵押債權、票據債權不存
在,與請求剔除被告分配額之訴訟目的同一,又上開2 項債權合
計金額4,413,000 元較被告之分配表分配額為高,依上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4,413,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4,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