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042號
TYDV,110,補,1042,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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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2號
原告 陳永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宜惠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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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