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001號
TYDV,110,補,1001,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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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余立順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李浩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91,8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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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