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余立順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李浩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91,8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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