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3195號
TYDV,110,票,3195,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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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3195號

聲 請 人 賴勝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延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林「廷
  」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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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