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3193號
TYDV,110,票,3193,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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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3193號

聲 請 人 張學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政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張學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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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