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3014號
聲 請 人 蔡欣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家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兩紙本票完整正確之附表(詳載票號
、金額、發票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
,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聲請人提出之附表,票號
、金額、發票日均有誤)。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