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3014號
TYDV,110,票,3014,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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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3014號
聲 請 人 蔡欣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家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兩紙本票完整正確之附表(詳載票號
  、金額、發票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
  ,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聲請人提出之附表,票號
  、金額、發票日均有誤)。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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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