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3013號
聲 請 人 蔡欣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家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與系爭本票二紙不符)
。又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
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
表明其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
完全,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