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76號
TYDV,110,消債聲,76,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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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白嘉恩 

代 理 人 江百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白嘉恩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以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2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准予復 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 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52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是聲請人向本 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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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