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左傳祥
代 理 人 楊雅馨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戴育萍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二、陳報聲請人現職為何?請提出最近6 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 文件,如無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 註明每月平均薪資為何)。
三、提出聲請人父母之108 年及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及其 餘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四、受扶養人是否領有之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 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 )?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 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五、請釋明租屋之必要性,如何分擔租金及必要生活費用( 如水 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 ,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並陳 明戶籍所在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
六、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汽車或機車?若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