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 告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律師
被 告 甲○○ 男卅
住同
(另案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戊○○ 男卅
住同
(另案在台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六四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嘉 雄
法 官 龔 永 昆
法 官 陳 登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