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36號
TCHM,89,附民,36,200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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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   告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律師
  被   告 甲○○  男卅
             住同
             (另案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戊○○  男卅
             住同
             (另案在台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六四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嘉 雄
                       法 官 龔 永 昆
                       法 官 陳 登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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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