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玖訓即李沐謙即李木謙
代 理 人 王柯雅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聲請人就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如膳食、水電、交通、電話
、瓦斯、醫療、稅賦等支出),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
開生活支出或受他人資助及其確切金額?
二、聲請人擔任第三人凱暮琳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請說明該
公司自民國105 年9 月至110 年8 月期間,該公司是否有營
業?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聲請人應提
出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
登記抄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查定課徵銷
售額證明)。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
三、提出受扶養人李昕倫、李諾慈、李子誠之108 年及109 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正本)。
四、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昕倫、李諾慈、李子誠現有無領
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其金額若干(提出領
取補助證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自108 年9 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
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
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
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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