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詹靜渝即詹沛縈即詹淑娟
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聲請人就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如膳食、水電、交通、電話
、瓦斯、醫療、稅賦等支出),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
開生活支出或受他人資助及其確切金額?
二、請提出自民國108 年5 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
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