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尚彬即陳柏廷即陳仕豪
代 理 人 陳夢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戴育萍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提出聲請人父母之108 年及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及其 餘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三、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
四、聲請人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用及繳費證明?各該保險契約迄 今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或解約金之金額?依約已可領 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列出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 費繳納總支出。
五、提出聲請人父母之其餘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均勿省略)。
六、所有以聲請人及其所扶養之親屬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商業保 險契約書(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 保險)或保單影本,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用及繳費證明?各 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或解約金之金額
?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列出計算式說明當 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並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 件。
七、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之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 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 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 ,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