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323號
TYDV,110,消債更,323,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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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尚維即高世偉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
 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2.陳報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
 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其金額若干?請分
 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3.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機車?若有,請提出機車行車執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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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