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高鴻翔(即泉僑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
相 對 人 泉僑學校財團法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相對人泉僑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 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 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甚明。是依上開法律規定聲 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 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 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財團法 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 變更登記,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於民國 110 年3 月3 日召開第12屆第2 次董事會,會中決議依財團 法人法、民法之規定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內容,爰依 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桃園市政府110 年 9 月27日府教高字第1100242963號核定函、相對人110 年3 月3 日第12屆第2 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及簽到簿、捐助章程條 文修正對照表、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均為影本,見 本院卷第5 至35頁)。然查,聲請人所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之 內容部分,僅涉及原捐助章程關於財團法人之名稱由「泉橋 學校財團法人」變更為「懷恩學校財團法人」,並將原捐助 章程中所定由此財團法人所設立之學校名稱由原「泉橋學校 財團法人桃園市漢英高級中等學校」均變更為「懷恩學校財
團法人桃園市懷恩高級中等學校」,其餘捐助章程之內容則 無變動。可知本件僅單純屬財團法人名稱及所設立學校名稱 之變更,顯非屬財團法人因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等事項所為章程 之變更,核與首揭法律規定之要件即有未合。況聲請人所聲 請上開變更捐助章程之事項,業經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 桃園市政府部核定,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核定函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無聲請法院為處分之必要,已甚明確 。至桃園市政府上開函文中固於說明欄中表示「本案請貴法 人賡續送法院裁定後……。」等語,惟此僅係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所提供之參考意見,尚不能拘束本院。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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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修正條文 │原條文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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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為辦理懷恩學校財團法人│為辦理泉橋學校財團法人│
│1 │桃園市懷恩高級中等學校│桃園市漢英高級中等學校│
│條│並謀其發展之目的,設立│並謀其發展之目的,設立│
│ │懷恩學校財團法人(以下│泉橋學校財團法人(以下│
│ │簡稱本法人),特依私立│簡稱本法人),特依私立│
│ │學校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學│學校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學│
│ │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
│ │準則之規定,訂定本章程│準則之規定,訂定本章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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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
│4 │設立懷恩學校財團法人桃│設立泉橋學校財團法人桃│
│條│園市懷恩高級中等學校,│園市漢英高級中等學校,│
│ │其地址為桃園市龍潭區中│其地址為桃園市龍潭區中│
│ │正路佳安段四百四十八號│正路佳安段四百四十八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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