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何宗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財團法人桃園市石雲巖捐助章程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9 月29日具狀聲請修改財團法人桃園市
石雲巖捐助暨組織章程,惟聲請人提出之修訂對照表,與修
訂後之章程內容不符,為確定聲請人聲請變更之範圍,爰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依修改前(107 年
間版本)之財團法人桃園市石雲巖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次」
製作之捐助章程對照表,並具狀說明本次聲請變更之範圍。
三、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有關財團法人桃園市
石雲巖捐助暨組織章程修訂案之意見,其函覆略以:「㈠為
符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3點第3
項及第4 項規定,董事或監察人相互間,董事與監察人相互
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或
監察人名額3 分之1 ,建請於章程第8 條及第11條載明。㈡
第8 條規定,董事會設置常務董事3 人,由董事互選之,得
最高票者為董事長,惟未明訂得票數相同時之處理方式,建
請增訂處理之規定」,併請參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