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王榮隆
非訟代理人 陳育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釋明動產抵押之有效期間(起訖)為何?目前是否仍
有效?
三、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目前提出之DEBIT NOTE(要求折
讓通知)及相關進口文件等,均不足釋明;應提出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或本票或CREDIT NOTE (即付款同意(承
諾)書)(均須債務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簽章或為發票
人)。
四、請提出對債務人公司之催告函及回執。
五、請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備登記之動產擔保標的物明細表三
份。
六、請提出釋明文件(英文部分)之全部完整中譯文。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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