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0年度,201號
TYDV,110,拍,201,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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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王榮隆 

非訟代理人 陳育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釋明動產抵押之有效期間(起訖)為何?目前是否仍
    有效?
  三、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目前提出之DEBIT NOTE(要求折
    讓通知)及相關進口文件等,均不足釋明;應提出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或本票或CREDIT NOTE (即付款同意(承
    諾)書)(均須債務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簽章或為發票
    人)。
  四、請提出對債務人公司之催告函及回執。
  五、請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備登記之動產擔保標的物明細表三
    份。
  六、請提出釋明文件(英文部分)之全部完整中譯文。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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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