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張弘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即邱春華之繼承人)等六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邱春華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邱春華之完整繼承系統表(應註明係依據
○○戶政事務所提供之資料編列)。
三、提出被繼承人邱春華之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四、提出被繼承人邱春華之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
資料(應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
庭函影本)。
五、請更正為正確事項之聲明(刪除贅語及改正不適當文字
;應更正如下: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
予拍賣「。」)。
六、聲請狀應增列邱明正為債務人,陳報其戶籍址、其他可
送達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七、表明明確之相對人姓名、戶籍址、其他可送達之住居所
(即改列被繼承人邱春華之六名繼承人為相對人)。
八、提出如附表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九、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邱明正及被繼承人邱春華之六名繼承
人即相對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
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十、更正為正確附表(1 、土地及建物附表均應列載重測前
、後之地號、建號,俾能與他項權利證明書核對。2 、
土地及建物附表均應列明完整之相對人姓名,不得以符
號代之)。
十一、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
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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