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0年度,194號
TYDV,110,拍,194,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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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張弘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即邱春華之繼承人)等六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邱春華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邱春華之完整繼承系統表(應註明係依據
    ○○戶政事務所提供之資料編列)。
  三、提出被繼承人邱春華之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四、提出被繼承人邱春華之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
    資料(應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
    庭函影本)。
  五、請更正為正確事項之聲明(刪除贅語及改正不適當文字
    ;應更正如下: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
    予拍賣「。」)。
  六、聲請狀應增列邱明正為債務人,陳報其戶籍址、其他可
    送達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七、表明明確之相對人姓名、戶籍址、其他可送達之住居所
    (即改列被繼承人邱春華之六名繼承人為相對人)。
  八、提出如附表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九、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邱明正及被繼承人邱春華之六名繼承
    人即相對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
    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十、更正為正確附表(1 、土地及建物附表均應列載重測前
    、後之地號、建號,俾能與他項權利證明書核對。2 、
    土地及建物附表均應列明完整之相對人姓名,不得以符
    號代之)。
   十一、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
      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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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