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蘇龍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黃銀、李芊慧(即李永傑之繼承人)、李
昱慧(即李永傑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明,聲請事項應載明相對人李00之真實姓名。
二、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系爭土地、建物
之所有權人李00,應載明其真實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李芊慧(即李永傑之繼承人)、李昱慧(
即李永傑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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