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61號
抗 告 人 曾梅祝
李渝陵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8
日本院110年度拍字第1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曾梅祝前以所有如附表所示房地(下 稱系爭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 予相對人,以擔保抗告人李渝陵所積欠相對人之債務,就李 渝陵所積欠之款項,將盡力籌措資金於民國110 年11月底前 全數清償,懇請給予寬限期間,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並聲 明:原裁定廢棄,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駁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準用。次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屬非 訟事件,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依登記之清償期業 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應由有爭執之人提起訴訟, 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 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8年台抗字第524 號、51年台抗字 第269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相對人主張曾梅祝於106 年5 月12日以系爭房地設定最高 限額360 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相對人,以擔保李渝陵對相對 人之債務,李渝陵對相對人尚有本金293 萬2,090 元暨遲延 利息,屆期未為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房地登記謄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 、貸放餘額明細等件為證,準此,相對人對於曾梅祝之抵押 權既依法登記,而受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則 原審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並無不當。至抗告 人所請求給予寬限期間籌措資金部分,核非本裁定所應審究
。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廖子涵
附表:
土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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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抗字161號 財產所有人:曾梅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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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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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權 利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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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 八德區 │瑞豐│ │ 1419 │ 97.66 │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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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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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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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號│ 建 物 坐 落 地 號 │建築式樣主要│ 建物層次面積 │權利範圍│
│ │ │------------------- │建築材料及房│ 附屬建物面積 │ │
│號│ │ 建 物 門 牌 │屋層數 │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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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836│桃園市八德區瑞豐段14│ 鋼筋混泥土 │一層:55.28 │ 全 部 │
│ │ │19地號 │ │二層:55.28 │ │
│ │ │------------------- │ │三層:55.28 │ │
│ │ │桃園市八德區瑞發街18│ │屋頂突出物:6.53│ │
│ │ │巷4弄6號 │ │合計:172.37 │ │
│ │ │ │ │----------------│ │
│ │ │ │ │陽台:11.19 │ │
│ │ │ │ │平台: 5.59 │ │
│ │ │ │ │合計:16.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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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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