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31號
原 告 李玉婷
訴訟代理人 徐人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文忠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係屬家事
訴訟事件,且係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7 萬5,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