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張清勝
代 理 人 呂丹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中壢製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向
本院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44號、100年度司司字第329號、101年度司司字第159號、101年度司司字第334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60號、102年度司司字第322號、103年度司司字第123號、103年度司司字第250號、104年度司司字第111號、104年度司司字第240號、105年度司司字第111號、106年度司司字第1號展期清算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定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中壢製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壢製磚公司)之股東,因中壢製磚公司之清算人張主吳已 於民國106 年間死亡,聲請人為瞭解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 144號、100年度司司字第329號、101年度司司字第159 號、 、101 年度司司字第334 號、102 年度司司字第160 號、10 2 年度司司字第322 號、103 年度司司字第123 號、103 年 度司司字第250 號、104 年度司司字第111 號、104 年度司 司字第240 號、105 年度司司字第111 號、106 年度司司字 第1 號號展期清算事件有關土地清理情形,聲請閱覽中壢製 磚公司展期清算事件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依相對人所提出之中壢製磚公司股東名 簿,本件聲請人係中壢製磚公司之股東,就聲請事項有法律 上之利害關係,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