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282號
TYDV,110,司聲,282,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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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莊持循 
相 對 人 徐廣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利息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5,25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利息事件,經本院110 年 度訴字第52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 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本件聲請人預納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251元,因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25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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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