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23號
TYDV,110,司聲,123,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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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邱金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路得國際汽車有限公司許燕婷間確定訴訟
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 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 年度全字第41號假處分事件, 聲請人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10 年度 抗字第404 號裁定聲請及抗告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為此聲 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處分事件,經本院110 年度全 字第41號、高院110 年度抗字第404 號民事裁定後,相對人 不服而提起再抗告,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基此 ,該案尚未終結,訴訟費用尚未確定應由何人負擔,該聲請 程序費用及抗告費用之裁定既未確定,即無執行力。從而,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自不應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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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路得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