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3015號
TYDV,110,司繼,3015,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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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015號

聲 請 人 葉美英 


被 繼承人 葉步河(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葉步河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葉美英係被繼承人葉步河(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
  ○鎮區○○路○段000 巷00號)之子女,且為繼承人。被繼
  承人於民國110 年9 月2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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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