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909號
聲 請 人 秦李玉雲
被 繼承人 秦義雄(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秦義雄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秦李玉雲係被繼承人秦義雄(男,民國00年0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
市○○區○○○街0 ○0 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民國110 年9 月1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秦義雄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