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057號聲 請 人 許建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凱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二、經核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日」日期有誤,請更正,並提 出正確之附表。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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