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徐立華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繼承人陳儼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
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二、提出台端繼承本件股票之分割協議書(台端所提者為分得現
金股利之分割協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