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303號
TYDV,110,司催,303,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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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李懿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發票人名稱(係「召楊國際有限
  公司」抑或「召揚國際有限公司」。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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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召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