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聲 請 人 李懿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發票人名稱(係「召楊國際有限 公司」抑或「召揚國際有限公司」。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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