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132號
TYDV,110,司催,132,20211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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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吳鎮芳(即吳彭月榮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吳國芳(即吳彭月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吳國芳簽章。
二、表明台端聲請公示催告之19,267股之股票號碼、股數及提出
  發行公司出具之相關股票資料證明。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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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