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32號聲 請 人 吳鎮芳(即吳彭月榮之繼承人)聲 請 人 吳國芳(即吳彭月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正吳國芳簽章。二、表明台端聲請公示催告之19,267股之股票號碼、股數及提出 發行公司出具之相關股票資料證明。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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