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94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彭道燦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被繼承人彭道燦已死亡,故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改列被繼承人彭道燦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
格。
三、查報被繼承人彭道燦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