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394號
TYDV,110,司促,14394,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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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394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彭道燦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被繼承人彭道燦已死亡,故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改列被繼承人彭道燦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
  格。
三、查報被繼承人彭道燦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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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