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088號
債 權 人 佳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木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鶯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二、表明利息請求6%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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