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909號
TYDV,110,司促,13909,202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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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09號
債 權 人 台灣維百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清原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 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清原國際有限公司設於台南市,非屬 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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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維百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維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