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606號
債 權 人 徐德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坤鴻(原名:李峻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僅得請求已到期部分)。
二、表明利息請求年利百分之十二之依據?(如未約定,請依法
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
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