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576號債 權 人 溫敏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嘉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表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如未約定利率者,請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 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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