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576號
TYDV,110,司促,13576,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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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576號
債 權 人 溫敏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嘉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表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如未約定利率者,請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
  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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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