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528號
TYDV,110,司促,13528,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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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528號
債 權 人 岳峰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玉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誠得即安宏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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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岳峰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