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494號
TYDV,110,司促,13494,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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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494號
債 權 人 中華民國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瑞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富勇邱月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債務人負連帶給付之依據?(邱月
  珠為一般保證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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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