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40號
債 權 人 黃茂昌
債 務 人 廖運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元,及其中
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
肆萬柒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