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240號
TYDV,110,司促,13240,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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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40號
債 權 人 黃茂昌 


債 務 人 廖運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元,及其中
  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
  肆萬柒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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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