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158號
TYDV,110,司促,13158,2021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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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1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林淑女 


債 務 人 尹國有 
債 務 人 尹森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伍佰零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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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