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942號
TYDV,110,司促,12942,2021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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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42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鍾侑展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0 年10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該裁定已於110 年11月10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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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